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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認證專科醫師申請

一、 中華民國植牙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植牙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二、 牙醫師須為本會一般會員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凡符合第1項資格者得申請專科醫師筆試甄審,待筆試通過後得以申請口試甄審。符合第2項資格者,得於書面審查通過後申請口試甄審。符合第3、4項資格者,得於書面審查通過後換發專科醫師證書。

(一) 具本會一般會員資格滿二年者,取得本會認可繼續教育100學分,其中包含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至少80學分。

(二) 於本會認可國內外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完整之植牙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者,並於申請前兩年至少參加本會年會一次。

(三) 曾於國內區域醫院 ( 含 ) 以上之口腔植體科、口腔顎面外科、牙周病科、口腔贗復科或一般牙科擔任專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擔任講師滿二年以上( 含 )且實際從事口腔植體工作者。並於申請前兩年至少參加本會年會一次,且取得本會主辦繼續教育至少60學分。

(四) 領有國內外之相關專科醫師證書經本會專審會審查通過者,並於申請前兩年至少參加本會年會一次,且取得本會主辦繼續教育至少60學分。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

(一) 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資格之一般會員得申請筆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通過;筆試通過者,得送書面審查資料申請口試;書面審查通過者,得參加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通過。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