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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甄審辦法

第一 章 目 的
第 一 條:訂定國內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及專科醫師訓練計劃之標準。

第 二 章 訓練機構
第 二 條:訓練機構之基本要求:教育部或衛生署核定之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或

專科醫院與訓練診所,且其須經本學會依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甄審辦法審核通

過者。 (一)訓練機構須有二位專任、或一位專任和兩位兼任之中華民國植牙學會

專科訓練醫師。 (二)兩位兼任專科訓練醫師負擔之教學及臨床工作需符合一位專任專科訓

練醫師之標準。(兼任專科訓練醫師總診次每周至少需5診以上,始符

合一位專任專科訓練醫師之標準。) (三)一位專任專科訓練醫師每年可招一位受訓醫師,最多可同時訓練兩位

受訓醫師,若該訓練機構有研究所者,可改為訓練一名住院醫師及兩 位具有研究生身份之受訓醫師,或可同時訓練三位具有研究生身份之 受訓醫師。

(四)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以原始報備與審查者為準。學員之訓練應於報準 之場所舉行,若訓練機構因特殊原因必須作移地訓練,必須向學會先 行報準。教學師資若離職需主動登錄,師資不足時學員可移地訓練或 保留資歷待新師資以累計。

(五)訓練機構每兩年需投稿本會期刊至少一篇。 第 三 條:教學師資之基本要求:

(一)擔任訓練機構之專科訓練醫師必須為本會所認定之植牙專科醫師,且 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歷:

1.在本會認可之訓練機構擔任專任主治醫師一年以上者。 2.本會專科醫師二年以上資歷,且專科醫師三年內曾以第一作者身份, 於本會認定之雜誌或場合發表有關牙科植體文章、演講、桌面示範,

共三次以上者。 3.每年應參加本會主辦之病例討論會至少一次。

(二)專科訓練醫師因故喪失本會專科醫師資格,則取消其專科訓練醫師之 資格。

第 四 條:教學內容及教學設施之基本要求: (一)教學內容:(每兩年,每次至少一小時)

1.文獻回顧 2.專業及相關知識講授 3.植牙臨床病例討論會

4.專題報告 5.常規臨床及教學指導製作常規

第 五 條:訓練機構之審查: (一)專科訓練機構之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 由專科醫師甄審會主委,各分組組長及甄審委員共三至五名(成員應 避免審查自已所屬訓練機構)執行審查業務,並將結果送甄審委員會 討論投票,以1/2以上出席,2/3同意為合格,並授合格証書。

2.複審:
(1)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每兩年提出書面申請複查。 (2)甄審委員會應組成審查小組,成員包括主委及甄審委員三至五名,

         每兩年實地複查各訓練機構之作業及訓練狀況,向甄審委員會提出

報告。 (3)審查結果以計分法評定之,計分方法:每一項目(扣分)去除評定

         之最高及最低分後,取平均分數作依據。審查內容任一或兩項不通
         過者,為有條件通過;達三項或以上數目不通過者,則訓練機構資
         格審查不通過。

3.初審及複審有條件通過之訓練機構須於一年內修正或改善其缺點,經 次年實地審查過去一年內完成之紀錄(分數減半計算),仍未達甄審委 員會之要求時,取消其訓練機構之資格。

(二)訓練機構審查時應準備之病例記錄: 1.以過去兩年內受訓醫師之病例為主。 2.病例以完整治療結束之病例為主。 3.每位受訓醫師提出過去兩年完成之病例,最少5例。固定、活動都需

要,並檢附病歷之病人姓名、病歷號碼及病歷類型、手術同意書。 4.病例書面資料須記錄於牙科植體專用,有別於一般病歷形式。內容 包含:病人主訴、過去病史及牙科病史、牙周狀況記錄、診斷、治

療計劃及治療過程,及最後包含對此病例之總結心得討論。 5.完整之治療前、後幻燈片(包含口內、外)記錄或影像圖檔。

最少10次。
最少10次。 最少20次。(含本會主辦之病例討論會)

最少6次。

6.完整之治療所需X光片或影像圖檔。 7.治療前、後及診斷所需之石膏模型

(專科訓練醫師所提供之病例可以影像圖檔取代)。 8.所有資料必須個別裝訂成冊,連同模型受檢。

(三)專科醫師機構受訓醫師面談之基本要求: 1.對訓練內容的了解。

2.治療計劃訂定的過程。 3.病例處置過程中檢查制度及問題發生時之處理。 4.其他教學活動的情況。

(四)各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若因特殊原因,必須中斷專科醫師有關訓練作 業,應盡速知會甄審委員會。

第 三 章 訓練計劃
第 六 條:專科醫師訓練計劃及內容之基本要求:

(一)目的:訂定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對所屬植牙專科醫師受訓醫師所須 具備之條件及其訓練計劃內容之參考。

(二)訓練對象及期限:
1. 訓練對象:具有國內牙醫師執照。 2.訓練期限:

(1) 受訓期為全職兩年(含研究生),至多延長一年,受訓完成可 保留口試資格三年。

(2) 若訓練機構因特殊原因中斷其專科訓練資格,該機構之受訓醫 師其中斷前之受訓資歷可保留。

     (三)專科訓練內容(整合或是分手術與 復兩組):
        植牙專科醫師訓練涵蓋的內容包括:

1.臨床診斷。
3.治療計畫制定。
5.Rige preservation。
7.Lateral window sinus lift。
8.植牙手術 9. 復體設計與製作 10.相關之牙科植體基礎醫學。 11.受訓學員兩年內至少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病例討論會至少一次。 12.受訓學員每年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大會論文貼示報告至少一篇。

2.X-ray判讀。
4.Rige augmentation。

6.Crestal approach sinus lift。

(四)資料搜集:
        受訓醫師之病例資料搜集應包括:

1.詳細病史及治療計劃並說明理論根據。 2.完成之病例,需附詳細之檢查表格(checking list),與檢查表格相

關日的X光片及治療過程之幻燈片紀錄或影像圖檔。 3.所附之檢查表格由指導者按步檢查通過簽章存檔,並在訓練基本要

求總表上簽章。
第 七 條:植牙專科醫師訓練的基本要求(minimal requirement):

(一) single implant至少5例(前牙至少1例)。
(二) FPD supported by implants至少2例。
(三) 前兩者至少需含美觀學1例(不限前牙或後牙)。
(四) overdenture or RPD retained by implant至少1例。
(五) 純手術組需至少有Rige augmentation、Rige preservation、Crestal

approach sinus lift、Lateral window sinus lift各至少1例。 (六) 植牙後遺症之診斷與處置

第 八 條:訓練開始與完成之有關規定: (一)訓練機構每年度應將開訓之受訓醫師名單及開訓日期送交本會核備。 (二)訓練機構每年度核發訓練完成証書,並將人員名單送本會備案。 (三)訓練機構應將已申報完成訓練受訓學員之有關資料,在年度審查時備

查,若提供之資料不符基本要求之數量或資料搜集不完備者,則此未 能落實訓練之訓練機構,於往後連續兩年須接受實地複查(施行辦法與 有條件通過之訓練機構之複審相同,詳見中華民國植牙醫學會專科醫 師訓練機構甄審辦法第五條之複審相關規定)。連續兩年無誤者,則恢 復原複審制度。其間所有完成訓練之學員其資格須經實地複查後才予 承認。

第 九 條:中華民國植牙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經甄審合格,繳交5000元證書費後, 依規定頒發專科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限為兩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兩 年。

第 十 條: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甄審或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會 通知辦理。

備註 : 以下為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甄審收費
1.甄審報名費用(含機構實地審查費) : 5000元 2.證書費 :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