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植牙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Academy of Dental Implantology, Republic of China本會以提昇植牙醫療品質、研發植牙技術,交流植牙經驗,推廣優質植牙醫療,及改善牙醫醫療院所之服務品質,增進全民口腔之健康福祉為宗旨。 |
第二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立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植牙醫療及教學品質。 二、 舉辦繼續教育活動,以協助加入本會之牙醫醫療院所增進其技術與服務品質。 三、 促進本學會會員與國內外學會之學術交流。 四、協助發展植牙相關技術及新穎器材。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三、學生會員:凡牙醫系或口腔植體醫療等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均得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 |
第八條 |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一般會員:
二、相關會員、學生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正式會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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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大會)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單位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九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若干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 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五百元,相關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八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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